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