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