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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