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