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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