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