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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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