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