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