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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