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零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