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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