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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