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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