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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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