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