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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