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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