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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