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代 理 /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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