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代 理 /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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