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代 理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