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代 理 /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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