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六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代 理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