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代 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