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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