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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