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