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