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