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