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