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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