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