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