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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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