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