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