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