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 则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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