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 则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