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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