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