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