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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