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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