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