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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