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