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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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