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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