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