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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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