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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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