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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