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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