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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