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